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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为“Alumni AssociationBei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缩写为“AABUAA”。

第二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北航校友会”)是全国性的联合性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校友自愿结成的社会团体。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校友包括:北航和北航建校前原清华大学、北洋大学、厦门大学、四川大学、云南大学、西北工学院、华北大学工学院的航空系和西南工业专科学校航空科的历届毕业或肄业的本科生、研究生、大专生、进修生、走读生、函授生、夜大学生、代培生、特别班的短训班学生以及历年的教师、职工、干部、兼职教师、进修教师、名誉教授和顾问教授等。

第三条 北航校友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北航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北航之间的联系;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为科教兴国、振兴中华、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贡献力量。

第四条 北航校友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北航校友会的会址在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东小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北航校友会业务范围:

(一)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

(二)出版刊物《北航校友通讯》;

(三)编辑《北航校友通讯录》;

(四)协助北航党政领导筹备和组织每年的校庆活动;

(五)征集北航校友对母校建设和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六)接受校友的捐赠和资助;

(七)通过校友的信息交流,了解社会各界对北航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价;

(八)组织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北航校友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北航校友会的会员,必须是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校友,并且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北航校友会的章程;

()有加入北航校友会的意愿;

()在北航校友会的业务范围内能发挥一定的作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北航校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长按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编入《北航校友通讯录》。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北航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北航校友会的活动;

()获得北航校友会编辑和出版物的优先权;

()对北航校友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北航校友会的决议;

()维护北航校友会的决议;

()完成北航校友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北航校友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给《北航校友通讯》投稿。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北航校友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北航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但因故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北航校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为911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项的职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北航校友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北航校友会业务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北航校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北航校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请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北航校友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北航校友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检查和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和执行;

()代表北航校友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缺席时,由会长指定副会长代行职权。

第二十九条 北航校友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报请理事会决定;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北航校友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母校北航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北航校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北航校友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北航校友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北航校友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北航校友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北航校友会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教育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北航校友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北航校友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北航校友会章程进行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北航校友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请教育部审查同意,并报请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北航校友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北航校友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北航校友会终止前,须在教育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北航校友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北航校友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7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北航校友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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