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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航校友总会监事产生及工作办法(草案)
发布时间:2017-10-26        文章来源:        浏览:

       第一条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友会监事是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机构,监督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友会的活动,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条 监事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


       第三条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每届任期5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程序;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检查本会财务资料和会计资料;

(五)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六条 监事可以独立或联合开展监事工作,监事可以内部推举联系人。


       第七条 3名以上监事联名可以要求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4名以上监事联名可以要求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八条 全体监事联名可以要求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罢免理事。


       第九条 监事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秘书处工作提出质询的,由秘书处在接到质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17年10月28日第六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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