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院校友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航党政办字〔2020〕48号
各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校友组织建设,激发学院校友组织活力,持续推进院校两级校友工作体系构建,学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院校友组织管理办法》,并经2020年第1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20年9月7日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院校友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友是学校的品牌和名片,是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发挥功能作用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校友工作,规范学院校友组织活动,激发学院校友组织活力,建立校院两级校友工作体系,更好地服务校友、推动学校发展,依据国家民政部和教育部相关政策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友会章程》(以下简称校友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友工作应紧紧围绕“服务校友、服务学校、服务社会”的工作目标,以感情为纽带、以联络为基础、以活动为载体、以服务为手段,持续推进校院两级校友工作体系建设。
北京航空航天校友会(以下简称学校校友会)是在民政部注册的全国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负责统筹部署学校校友工作。校友联络发展处承担其秘书处职能,归口管理全校校友工作,负责联络协调和指导各学院、各地区、行业校友会相关工作。具体遵照校友会章程开展工作。
学院是校友工作的基础所在,学院校友组织是学校校友会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学院校友组织在各学院党组织的领导下,将校友工作和学生培养过程相融合,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培育校友文化、搭建交流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所有以学院为单位成立的校友组织。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学院校友组织应依据校友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接受校友联络发展处的管理与监督。学院校友组织可根据需要,制定与学校规章制度相符的管理细则。
第五条 学院应为学院校友组织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学院校友组织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由本学院党委书记或院长担任。
第六条 学院校友组织名称中使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或“北航”字样的中文(及其汉语拼音)及外文全称或简称及其图形,以及其它使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所独有的标识性文字与图案或其组合的,须遵照学校《品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院校友组织可以设计会旗、会标等标识,标识中出现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校徽、校名等标识,须遵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视觉形象识别系统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八条 学院校友组织的全称原则上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院校友会”。
学院校友组织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不冠学院名称的情况下,单独使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航校友”等字样。
第九条 学院校友组织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以学院为单位在各地区成立校友组织的,须经所在地区具有法人资格的北航校友组织批准,成为地区北航校友组织的分支机构,由地区北航校友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十条 学院校友组织不得设立独立的财务账号。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学院校友组织应依法依规开展校友工作,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二条 学院校友组织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学院校友会应依法依规开展校友工作,自觉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利益;
(二)广泛联络和服务本学院校友,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校友学术、联谊活动,及时向校友联络发展处反馈活动信息,推动学校校友工作持续发展;
(三)配合校友联络发展处组织好本学院校友参加秩年校友返校活动及校庆期间举办的各项校庆活动;
(四)按照校友联络发展处提供的数据格式进行校友信息统计,做好学院校友数据与学校校友数据间信息共享和对接;
(五)学院应与校友联络发展处建立信息互联、互通、共建、共享机制。认真落实校友联络发展处各项工作安排,及时做好校友活动信息及相关工作动态的汇总、报送和联络工作;
(六)关心和支持学院校友发展,服务校友;密切校友与学院及学校的联系,支持和鼓励校友开展互助活动;鼓励校友支持学校和学院发展;
(七)做好在校生校友情结培养及毕业生的跟踪联络工作。充分利用新生入学、毕业教育和校友返校等机会,采取各种形式,培育和增进在校学生的校友意识;
(八)定期向校友联络发展处提交学院校友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以及民政部社团组织年检所需的相关资料。
(九)校友会章程规定的其它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校友组织应指定专人负责与校友联络发展处对接沟通。
第四章 成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四条 学院校友组织成立前须经学院同意,并报校友联络发展处,批准后方可成立。
第十五条 申请成立学院校友组织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筹备委员会(或工作组)组成人员名单;
(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院校友会章程》;
(四)拟任学院校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员名单;
(五)学院校友会会员名单及会员代表名单;
(六)其他必要材料。
审批通过后校友联络发展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学院校友组织,并在校友会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 学院校友组织登记表内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校友联络发展处更新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学院校友组织终止的,学院负责书面通知校友联络发展处,协助办理注销手续,办理结果应在校友会网站公布。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八条 对于在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学院校友组织,以及在校友组织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学校组织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学院校友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节轻重,学校将采取书面提示、组织谈话等方式进行纠正:
(一)使用名称不规范的;
(二)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并开展活动;
(三)超出授权范围开展活动;
(四)其它违反章程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行业校友组织、兴趣校友组织等其它校友组织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友联络发展处负责解释。